按照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即外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租赁公司).
不同种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要求、业务经营范围和发展状况等都各不相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租人须控股50%以上,此外,商业银行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主要出租人分为四类,分别是商业银行(资产800亿人民币)、国内外租赁公司(100亿人民币资产)、境内设备制造企业(营业收入50亿人民币,30%净资产率)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除股东出资和股东借款外,主要通过信用贷款、保理贷款、同业拆借等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相较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且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建议3000万美金,注册资本**过1.7亿人民币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设立或转让.
2、地址**前海商务秘书服务公司;
3、有符合条件的发起的外方股东,外方公司要求成立满一年半以上。
4、如设立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则需提供中方公司,建议实业类企业,有一定实力,成立满一年以上。
5、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过30年。
新常态下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未来前景和发展方向
——从发展驱动力看,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前景广阔
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将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不过,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仍然是朝阳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尚有许多服务功能和细分市场亟待开发,经济降速并不必然意味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会降速。事实上,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原有驱动力依然存在。例如,在我国**和企业负债率高企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能够避免一次性大额投资带来的过大资金压力这一优点将更具吸引力。此外,新形势还带来一些新的发展动力。例如,我国正大力推动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与之相关领域的设备投资为融资租赁的业务扩张提供了新的空间;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企业走出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融资租赁带动设备出口的需求在不断增大;随着财税改革的推进以及必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到位,更多的企业会从节税角度选择以融资租赁方式而非直接购买方式获取设备,等等。由于原有的发展驱动力仍然存在,新的发展驱动力又不断涌现,可以判定经济新常态下我国融资租赁业仍将大有可为。
——从发展方向看,我国融资租赁业将着重拓展业务领域,深化非融资功能,同时加强制度建设
经济新常态不仅意味着增长速度的换挡,更意味着新的增长驱动力和好的发展质量。有鉴于此,我国融资租赁业应主要朝着以下三个方向进行发展。
一是拓展业务领域。目前融资租赁项目主要以基础设施、飞机船舶、传统制造业设备为主。未来应大力发展与制造业升级改造以及服务业相关的业务领域。如医疗器械、文化产业设备、农业机械、新能源设备等领域,以往融资租赁业较少涉足,应该成为今后业务拓展的重点。
二是深化非融资功能。融资租赁本身除了融资功能之外,在盘活固定资产、促进设备销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等方面都能发挥重大作用,我国在这方面尚有很大潜力可挖。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在法律方面,重点应补足现有体系的不足。例如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租赁业务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加强租赁物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和租赁资产流通机制建设等。在监管方面,应着重解决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在多元化融资渠道、会计税收制度、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也需作出持续的努力。除了对已经初步建立的制度不断升级完善以外,还需要在新形势下考虑启动一些新的相关制度,例如在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融资租赁业务时,应获得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