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大幅下滑,社会资金亟需出口。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占据我国60%左右的总固投规模,在连续多年以10%以上增速增长后,于今年出现下跌。大量社会资金难以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保理业务具有较*率,能有效促进产业供应链上下游共同发展,契合国家金融反哺实体经济的要求。
2019年5月14日,办公厅发布通知,将制定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代表着商业保理等类金融业务监管升级,将迎来更加规范的发展阶段。
商业保理是依托于真实交易进行的行为,供应商将应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资金融通、信用风险管理、应款催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近年来增速迅猛的类金融业务之一,商业保理凭借其丰富的渠道、灵活的杠杆倍数,为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中小企业效率带来了巨大的创新成果。
据《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9)》统计表明,截至2019年底,我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8261家,存量较2016年底增长了48%,较2012年底翻了90倍。面对商业保理势如破竹的发展趋势,国商控股集团董事长车健分析道,相较银行保理,商业保理较大程度地削减了流通环节中的资金占用,在加速企业资金流转、缓解难题、建立健全商务信用体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是目前适合中小企业的创新型贸资工具。随着我国保理市场缺口扩大和利好政策频发,商业保理已逐渐发展成为撬动供应链“蓝海”的新工具。
信用经济时代 推动商业保理发展进入快车道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赊销模式越来越成为普遍的贸易支付方式,而与此同时,受监管政策及风险因素等影响,银行保理业务趋于紧缩,导致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和信用评级难以在银行获得低成本。
在此背景下,经济发展逐步呈现出“经济信用化、产业金融化、交易在线化”三大趋势,大量商业保理企业应运而生。保理商通过企业自身尽职调查, 结合外部征信渠道,精准评估交易双方风险,以企业应款为基础进行匹配。目前这一模式已成为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且风险较低的贸资工具。
车健进一步解释道,作为信用经济带来的“红利”,商业保理不仅帮助中小企业突破了壁垒,更为核心企业拓宽了盈利渠道,增加了客户黏性,对去除债务杠杆、阻断链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比**全国企业总数的90%,市场需求巨大,商业保理作为安全的贸资方式之一必将持续扩张,向着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不断迈进。
商业保理指的是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款、应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款。
在国际上,传统的商业保理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卖方给异国买方放账时候的信用问题而自然而然产生的。保理商解决的就是从货物监管,对账,做到为买方提供信用,再到为卖方做,解决的是上下游之间信用账务等问题。
不过保理传入我国才10余年的功夫,早是银行在涉及。但由于银行保理相对来说更侧重于,同时对卖家资信情况考核严格,并需要有足够的支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往往达不到标准,这就给了商业保理生存的空间。
二、商业保理的盈利模式有哪些?传统保理拥有四大功能:
1、应款管理;
2、为卖方提供保理;
3、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
4、向买方催款
目前我国的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两大块:其一,是银行信贷类业务和投资类业务。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想扩大规模赚更多的钱,金融机构就放贷给它做债主,或者投资人投资给它做股东。还有一个就是。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赚取利差来赚钱。
三、银行给商业保理公司批应收单转让时,主要关注哪些?
1、定性:
(1)管理层背景和股东背景;核心人员过去的从业经验;
(2)风险评估机制,审批制度和贷后应收款管理,催收的技术;
(3)客户的行业结构,准入门槛。是否只做特别熟悉的行业上下游客户。
2、定量:
(1)应收款的构成,五级分类,逾期率,逾期回收率,终形成不良的损失率,来评价保理公司的风控水平;
(2)短期偿债能力,主要看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短贷长用导致的流动性缺口;
(3)息差带来的利润率有多高。成本/收入比是多少,利润来自于纯利息收入,还是应收款管理服务收入;
(4)资产负债率,是否过渡杠杆。
3、授信方案设计:
(1)应收款回笼百分比,资金监管做的如何;
(2)保理公司是否还要将应收款进一步转让或质押给银行,作为进一步的风险缓释;
(3)股东是否提供额外的;
(4)银行贷款是采取订单的模式逐笔发放,还是传统流贷模式一次性发放,或者做成资金池,随借随还;
(5)对"卖方"应收款的限制,比如哪些地区哪些行业的应收款;
(6)财务指标的约束。
关于商业行业政策
2016年9月8日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
(1)增加电票交易主体。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加入电票系统)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2)明确了必须通过电票办理大额(300万、100万)商业汇票的日程,强制提升电票业务占比。即自2019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票系统办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3)明确电票系统接入分为直接接入和代理接入两种。这一点与大额支付系统的接入是一样的,此外,强化直接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代理接入服务时对被代理机构的真实性审核,应对被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且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核实确认。
(4)创新电票系统内商业信用。央行支付结算司此次明确可以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保贴业务等形式来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并且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
(5)采用DVP结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贴现业务,原则上必须为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以保证电票结算的安全。
2019年10月31日央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款质押登记办法》。主要新增:
(1)应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
(2)登记期限:从“1-5年”扩展为“0.5-30年”
(3)完善应款定义:增加兜底条款
(4)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5)提到了项目收益权可质押。
登记期限及细化债权概念可以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款,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需要,上市公司再渠道也得到了拓宽。